第五十二条

有效

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