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邮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行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仿印的邮票图案制品和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