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条例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反本条例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反本条例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