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邮政条例/第五章 快递业务第三十三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或者省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快递业务。省邮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时,应当征求同级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