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机场、码头、较大的车站应当为邮政企业提供装卸、转运邮件作业场所和邮政车辆出入通道,其专用场所、通道基建费用由邮政企业承担。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