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邮政条例/第五章 快递业务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快递企业培养高素质人才,采用先进技术,利用优势交通运输资源,促进企业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和发展。已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或者本省邮政管理部门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本省设立、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