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邮政条例/第二章 邮政设施第十三条有效因建设需要拆除邮政服务网点或者其他邮政设施,应当事先与当地邮政企业协商,在保证邮政通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将邮政设施原址新建或者迁至方便群众用邮的地方另建,所需费用由拆除人承担。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