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乡单位、住宅区、街道、村落的地址牌,应当标明所在地的邮政编码。地名地址发生变更的,地名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