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在农村地区设置村邮站。村邮站可以单独设置,也可以与农村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共建。未设置村邮站的农村地区,由村民委员会明确接收邮件的场所。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