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邮政条例/第二章 邮政设施第十一条有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已建成使用的城镇居民楼未设置信报箱的,产权人可以补设和明确方便投递的接收邮件场所。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为邮件、快件投递提供必要协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