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档案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有效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现本单位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档案安全隐患。发生档案损毁、信息泄露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档案主管部门报告。档案主管部门发现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消除档案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