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对处理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档案违法的线索和案件,应当及时依法组织调查。

经调查,发现有档案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可以依法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任免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处理建议的档案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