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档案条例/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第三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并采取措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