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辅助实现档案工作基本任务的单位,应当严格限定社会化服务范围,严格审核档案服务企业的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业务资质,并接受档案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和检查。社会化服务限于档案整理、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纸质档案数字复制件全文识别、电子档案管理技术支持等辅助性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