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遇到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时,应当在保证人员安全的基础上,将重要、珍贵档案列入优先抢救范围。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