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委托档案服务企业提供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档案服务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的范围、质量和技术标准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从事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工作的档案服务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建立档案服务管理制度,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确保档案安全和服务质量。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