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清单。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的办理或者应对部门,或者专门设立的临时机构负责相应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馆负责分管范围内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接收征集、集中保管、编研开发并提供利用。档案馆可以根据需要,提前介入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并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直接形成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