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家河遗址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石家河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取土、打井、挖建沟渠池塘、深翻土地、建坟、立碑等影响文物安全活动的,由天门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