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家河遗址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刻划、涂污或者损毁遗址保护标志和界桩等文物保护设施的,由天门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