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家河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省和天门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石家河遗址文化品牌建设,做好石家河遗址的考古成果汇集整理、研究阐释和推介宣传。石家河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石家河遗址及其出土文物相关知识产权的开发、申请、注册、登记、使用、维权等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