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石家河遗址保护对象包括:

(一)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二)城垣、城壕、水利设施、道路、房址、墓葬、祭台、窑址等历史文化遗迹;

(三)玉器、石器、铜器、陶器、骨角器、炭化植物等历史文化遗物;

(四)其他应当依法保护的文物。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