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石家河遗址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研究工作。

对石家河遗址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石家河遗址内从事遗址调查、勘探和发掘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