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家河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省和天门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对遗址文物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石家河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设遗址安全监测预警平台,建立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损坏等安全防护体系,开展日常巡查与监测,及时消除文物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