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家河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石家河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依照生态环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