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天门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石家河遗址保护规划对保护范围内需要迁出的村民逐步迁出安置,引导和支持其转型发展。

石家河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原有住宅不符合保护规划的,应当结合改善村镇环境和提高村(居)民生活水平进行整治。

迁出村民和整治村(居)民住宅应当尊重和维护村(居)民合法权益,依法予以补偿补助。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