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石家河遗址保护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遗址保护需要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确保遗址本体安全,保持周边环境与遗址相协调。

省人民政府应当为石家河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保护标志和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刻划、涂污或者损毁保护标志和界桩。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