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五条有效自治区和高新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良好、用地集约、产业集聚、设施配套的要求,编制高新区建设和发展总体规划,并将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