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十七条有效高新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统筹高新区与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与利用。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统计等部门以及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建立高新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评价和动态监测机制,提高建设用地的利用率。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