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对涉及高新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抵押、收回、注销,高新区以及所在地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办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根据高新区的发展需要安排一定额度的用地指标。

高新区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不能满足发展需要时,可以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追加。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