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高新区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同时,应当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

鼓励和支持传统产业企业积极应用高新技术进行技术改造和兴办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参与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