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十二条有效高新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对高新区的管理职责是:(一)制定并组织实施高新区建设与发展规划;(二)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有关高新区的政策,制定本市扶持高新区发展的政策;(三)协调解决高新区开发、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本市各职能部门支持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保证其履行管理职能;依法为高新区内的企业和其他创新主体提供规范、便捷的服务,营造有利于高新区建设和发展的良好环境。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