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高新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对高新区的管理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高新区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有关高新区的政策,制定本市扶持高新区发展的政策;

(三)协调解决高新区开发、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本市各职能部门支持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保证其履行管理职能;依法为高新区内的企业和其他创新主体提供规范、便捷的服务,营造有利于高新区建设和发展的良好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