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支持高新区发展的具体措施,协同高新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做好为高新区的服务工作,对高新区的报批、审批事项应当优先办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