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十条有效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高新区的业务主管部门,其管理职责是:(一)指导和监督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二)指导和扶持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三)建立和完善自治区高新区的考核指标体系,定期对高新区工作进行考核,配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国家高新区进行考核;(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