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高新区的业务主管部门,其管理职责是:

(一)指导和监督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和扶持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三)建立和完善自治区高新区的考核指标体系,定期对高新区工作进行考核,配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国家高新区进行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