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工程保护第三十条有效因建设需要占用、拆除水利工程或者影响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