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工程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无机动车通行功能的堤顶、坝顶、水闸工作桥及渠岸,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禁行标志,除执行防汛抢险、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任务的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禁止通行。利用堤顶、坝顶、水闸、渠岸、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应当符合防洪和相关技术要求,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