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运行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所有者、水利工程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并制定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应急预案由项目法人制定,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水利工程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所有者、水利工程经营者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并按照规定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