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建设第十条有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利工程验收的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