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市)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为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村(社区)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将集体经济收益用于补助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