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市)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为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村(社区)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将集体经济收益用于补助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