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网格化服务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数据、功能标准建设网格化社会治理智能应用平台。

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网格化信息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数据安全。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