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网格服务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实行准入和退出的动态调整机制。对需要调整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自治州、县(市)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部门调研论证、评估审核。自治州、县(市)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评估审核的意见,对网格服务管理事项进行调整,报经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网格员办理超出事项清单范围的工作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