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实行准入和退出的动态调整机制。

对需要调整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自治州、县(市)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部门调研论证、评估审核。自治州、县(市)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评估审核的意见,对网格服务管理事项进行调整,报经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网格员办理超出事项清单范围的工作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