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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网格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报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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