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二)依法采集、登记、核实、更新网格内的基础信息;

(三)协助排查上报网格内社会治安问题情况和公共安全隐患;

(四)协助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处置、一般治安事件处置;

(五)协助排查处置网格内信访、家庭暴力和民间纠纷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问题;

(六)协助排查走访特殊人群;

(七)协助开展反渗透、反间谍、反分裂、反恐怖、反邪教、反诈骗等安全防范工作;

(八)其他需要通过网格开展的服务管理事项。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