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信息、税务等部门落实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评价制度。

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可以按照规定获得下列政策支持:

(一)参与举办的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产教融合相关资金支持范围;

(二)对企业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所在企业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三)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