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行业主管部门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供给与需求、招聘应聘等相关信息,定期发布行业人才需求信息,推动校企信息共享,促进校企合作对接。
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企业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支持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双师带徒等方式进行学徒培养。
鼓励和引导企业为工学结合的学徒购买商业保险。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