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提升职业学校教师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培养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支持高等学校按照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师范院系、开设相关专业,联合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合作开展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
职业学校应当落实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轮训制度,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每五年到企业或者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提供职工总数百分之二以上的岗位接纳教师实践。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