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指导、协助开展校企合作,并提供相应支持和服务。
支持企业、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教学标准制定、教材联合开发、技能人才评价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
职业学校应当优化校企合作工作机制,制定校企合作计划,建立符合校企合作要求的教育教学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加强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合作。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的情况应当作为招生计划安排、项目资金分配、评优评先等的重要参考。
鼓励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建立和完善校企合作工作机制,利用人才、资本、知识、技术、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并作为各类示范企业评选的重要参考。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