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协调发展的工作机制,支持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高等职业学校与普通本科学校共享课程、师资等教学资源,合作开展实践教学和技术创新等。

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参与普通中小学校职业启蒙教育、劳动教育,向普通中小学校学生开放教学资源,为开展职业体验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学籍互转。具体办法由市教育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