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建立不同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衔接机制。推动中等职业学校与高等职业学校、应用型普通本科学校在培养周期长、技能要求高的专业领域开展五年制、七年制等人才贯通培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