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法治乡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法治乡村建设工作,将其纳入法治建设总体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研究解决法治乡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